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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的原则有(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24-02-02 20:18:23 科技 用地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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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对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申请登记有什么特殊规定
  2. 公交站点设置标准
  3. 2021年民宿用地政策
  4. 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对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申请登记有什么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华人民《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交站点设置标准

公交站台设置规范,如下:

1、用地面积

如果是首末站的公交站台设置,需要一定的停车、存车甚至维修养护的空间。因此,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而停车坪的面积需要根据首末站的规模(以所配营运车辆总数确定)确定。例如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2、站点位置

首末站的公交站台宜设置在全是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置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若是中途站的公交站台的停靠站应设置于主要的出行产生、吸引点,如住宅区、商业文化中心、办公区、体育场馆、轨道站点及交通枢纽等。公交停靠站的分布需要结合站点服务半径及客流需求来设置。

3、合理的站间距

中途站的公交站台设置,要留有合理的站间距。其合理的站间距能减少不必要的行程时间,同时能兼顾站点覆盖率,达到快速便捷的出行目的。

4、停靠站与交叉口的距离

对于近交叉口停靠站而言,公交车辆在公交站台停靠的活动不应对邻近的交叉口运行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交叉口排队也应该要避免影响到邻近站点的公交车停靠。因此,公交站台的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改建交叉口在布设公交停靠站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公交线路的停靠站设在进口道。

以上所介绍的内容,就是公交站台设置规范。通过合理地设置公交站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车辆出现堵塞,还可以让每位乘客都能以最方便的方式坐到公交车。

2021年民宿用地政策

民宿属于经营性项目,本当只使用经营性用地,但在现行的土地类型划分模式下,仍有一些可变通的方式。在乡村搞民宿,原则上,在现有民房或公房基础上改造利用即可。但也有些野奢类的民宿,可以伺机另起炉灶实施开发,这就要考量有哪些土地可以搞建设或临建。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民宿投资者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地区招商引资方式介入,企业单位、个人等与农村集体共同创办、联营联建等方式企业开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点是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大,可能面对信用风险等。

2、乡村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旧学校、祠堂、林场场、老旧厂房等)

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作季节性闲置。主要包括:土地、老房子、生产管理用房、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第二类是产业和公益设施闲置,主要包括:衰落或退出后的厂房、乡镇及学校撤并后的校舍、废弃的水电站等设施;第三类是政策限制闲置,主要包括如关停的厂房、被清退的畜牧水产养殖场等。

此类模式开发中的闲置公共公益设设施往往属于国有,权属单一,在开发的合法合规性有保障。这类资源往往本身带有鲜明的历史风味,可改造为独居艺术风格的民宿或民宿集群。

缺点:由于开发体量较大,改造成本较高,且可能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

3、普通农用地

普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通过土地流转、承租、转让、抵押等方式获得普通农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之后,可使用不改变周边环境,不硬化地面条件下的建设方式(如木屋,树屋,房车,集装箱,帐篷,全玻璃框架、生态材料等临时建筑形式)

缺点:政策不明晰,政策持续性难以保证。

4、空心村、农户自有住宅、闲置民房及宅基地

“自有居住用房用于民宿经营”是经营民宿的通用模式,目前国家政策并未禁止此类用地建设民宿。

可以通过空心村改造,租用农户住宅改建、联建方式,可改造成民宿,也可用作休闲度假区配套,北京山里寒舍、杭州法云古村,安缦法云酒店等均为此模式。需注意,此模式下开发过程中民宿主应尽可能与本地村小组、村集体进行合作,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缺点:需与村民打交道,交易对手构成复杂。

5、国有未利用土地、集体四荒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是指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且尚未利用或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地类。农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指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未规划其用途,但是目前政策鼓励和支持将未利用地用于开展乡村旅游,“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可通过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建设模式:可以用建设休闲农业配套,可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普通农用地建设模式打造民宿酒店。

6、一般耕地、果园等其他来源用地

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这类土地不能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比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可以用于民宿的景观、养殖、停车场等一类配套的项目,可以产业园、种养殖园办公用房、管理人员宿舍、科研仓储用房名义建设。

7、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是近年来在国家乡村振兴中重点提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核心思路是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增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的用途,灵活使用。

点状供地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该模式为乡村民宿用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探索,优点是用地效率高。浙江德清莫干山裸心堡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垂直开发”的方式,将项目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仅新增建设用地12亩,其余多数建筑是租用当地农房改造而成,园区内的200多亩山林,从村民手中流转,保持原貌,大大节约了用地指标。

使用点状供地对民宿投资方的运营能力要求较高。

此外,利用乡村宅基地或土地开发民宿,需全面调查研判后方可投资,要考虑交易方、用地年限、土地红线、土地规模、村民利益等一系列因素,一着不慎可能前功尽弃。

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教育科学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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