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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交辞职后到底是一个月期限还是6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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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事业单位回避问题是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调动吗
  2. 事业单位编制的分类有哪些
  3. 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离岗规定
  4. 急!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交辞职后到底是一个月期限还是6个月期限

事业单位回避问题是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调动吗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问题,《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即:公务(事业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学、同乡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也需要执行回避,由相关管理权限的机构执行。

公职人员回避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进行回避,按需要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回避。可以是本人主动提出回避,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强制要求回避。符合回避制度要求的,必须接受回避要求,无条件办理回避手续,拒不执行或者隐瞒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回避的,由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回避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调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可以视为回避措施,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协助办理。

事业单位编制的分类有哪些

你好,想要了解事业单位编制的分类,首先要了解事业单位的分类。

第一、事业单位按经费的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大类。

全额拨款的如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单位,也有行政机关下属的职能站所、中心、执法队伍等等,其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

差额拨款的主要是高校、医院等单位,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单位自己承担部分。

自收自支的大部分是历史遗留产物,如一些老的印刷厂等。

第二、事业单位按功能的类别,可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大类。

目前的改革趋势是:

1、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不再保留;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不再保留;

3、从事公益服务的,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基本公益服务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的,划入公益二类。此二类都将保留事业单位序列,并强化公益属性。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将仅保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差额拨款)。

至于事业人员的编制,目前由于改革未完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党校、**、银**等参公事业单位,内部编制中不少都是参公事业编;基层行政执法类的事业人员,也有不少是参公管理。虽然是事业编制,但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公务员的差别很小。

第二类是普通事业编制:这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学校、医院等正式干部都是事业编,基层机关内部正式干部也大多是事业编,行政编很少。

第三类是工勤人员: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已经不再招录,随着时间流逝,等老一辈都退休后,工勤人员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至于事业单位中的企业身份员工,随着改革,将彻底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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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离岗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单方解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有一些特殊要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

(2)该工作人员需要亲自书写解聘申请书;

(3)如果该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要经历脱密期;

(4)双方对于工作人员单方辞聘的行为没有特别约定,才能依法解除。

当该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互相配合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事业单位不能无故扣押个人档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业单位就工作人员辞聘有特别约定,不满足相关条件时工作人员当然不可离职,该事业单位也就当然可以继续保管个人的档案。

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急!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交辞职后到底是一个月期限还是6个月期限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规定:“除满足前述四种情形之一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改变了上述工作人员单方解除合同方面的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任何实体性条件,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无论单位是否同意。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的,单位不能以不同意其辞职,要求继续工作最少坚持工作六个月,满六个月后再提出的,才批准离职。

但是,如果受聘人员与受聘单位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的情况下,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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