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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有何不同)

2023-12-22 09:49:01 生活 农业 农业合作 合作 合作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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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有何不同
  2. 农村政策法规中什么情况下才能占用基本农田
  3. 如何运营好农村合作社
  4. 能给老农科普一下农田的详细分类及相关法律常识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有何不同

谢谢@农人赵云邀请!@老杨看电商长期从事“三农”政策研究,做过县区产业基地、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以及乡镇一事一议、龙头企业等政策性项目资金申请,有较多的经验和教训积累,熟悉三农项目策划、项目可研、项目政策性资金申报。希望能与更多有志之士交流学习。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的两个法人主体,虽然都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他们之间主要有五大区别:

一、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盈利性企业法人。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服务增加成员收入。公司是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二、成立条件合作社比公司宽松。

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股东)数要求都不相同。

四、股东抽回出资要求不同。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要求退社即可。也不像公司股东的要求那样需转让股份。

五、登记要求不同。

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农村政策法规中什么情况下才能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如何运营好农村合作社

一哥“合作社人说合作社事”之——建设真正意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合作制原则,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助推农村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较好的组织形式,如何管理好运作好,笔者提几点意见供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必须按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具体运作上,一要避免组建之初的“先天不足”,1,办社方向不明确,或是明着就是要补助。2,组建了披着合作社外衣的“农业公司”,简单的流转之后与农民没有半点关系。

3,不发动群众,入社农民根本不知道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的权利义务、风险利益?4,不召开成立会议,不讨论合作社章程。5,真农民身份证明,假入股。

二要规避运行之中的“有名无实”,运转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做到“五有”――有牌子(营业执照)、有场地(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返利、分红。这五有之中,前三点一般都能做到,分红一般也显示,但成员的红后返利恐怕多数未能做到。至于农民广泛参与的经营活动,罗列以下几条,看看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做到了吗?做了其中一部分吗?1,通过联合采购,减少农资、人工等投入,降低生产成本。2,扩大生产规摸,加强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品质,统一包装提升产品档次,增加企业效益。3,加工机械化,降低人工成本,赋予深加工产品高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4,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等关健部位的品牌效益最大化。5,推动农副产品主打品牌的综合开发。6,共闯市场、共建电商平台,推进“农超对接”、“订单对接”、“产消(费)对接”。7,实现合作社成员“再教育”,促进企业发展。8,实现民有民管民享,社员享受分红、返利,加快农民脱贫致富。9,产消对接,加快城乡共同发展步伐。10,打造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社,力求“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走上快车道。

至于具体管理,一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二要严格按照《章程》进行管理。三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四要坚持社务内部公开。五要积极引导社员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六要增强内部互助。七要强化入社社员再教育。另外还可以借鉴一些合作社入社宣誓、讲好合作社故事、打造合作社文化等有效途径实施管理。

三要避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误区。一是把社会企业、种粮大户流转土地搞的规模种植类企业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只收土地流转金,没有真正参与其中。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会组织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一定范围的服务、优惠,未真正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三是为争取各类扶持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合作社)。

同时,在行业管理上政出多门现象亦需规范。一是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的入门条件较宽,限制性条件少,且不年审。二是主导办社的有农业、农机、扶贫、供销、乡镇、村委及其他社会组织,且多重数量轻质量、轻管理、轻规范、轻完善、轻实效,造成了一此合作社滥竽充数。三是市场退出机制不明,造成一部分专业社死而不销。此等状况也迫切要求各单位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能给老农科普一下农田的详细分类及相关法律常识吗

从功能级别划分上来件,我们可以将农田划分为一般农田、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三大类。?

一、一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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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农田在土地利用规划上没有那么严格,通常保持农地农用原则,但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用来经营设施农业,比如建养殖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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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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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则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咱们老百姓的“吃饭田”、“保命田”。有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其进行规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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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基本农田又可以分为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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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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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在现有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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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性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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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农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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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基本农田在规划期过了之后在用途转换上只要获得审批还是具有操作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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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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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也就是说高标准农田是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打造的“沃土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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